B26. 安全檢查及候機等待


1. 依男女分別進入安全檢查線,並將隨身行李置入X光檢查儀內。
2. 旅客通過金屬偵測門時,儘可能隨身攜帶密封透明塑膠袋,於安全檢查前將身上金屬物品(如行動電話、鑰匙、硬幣、打火機)置於塑膠袋內後放置於小藍內,俟通過後再取回。
3. 旅客出國搭機時,常隨身攜帶乳液、飲料、牙膏、髮膠及醫療用藥等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但自96年3月1日起,旅客出國搭機時,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僅可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1)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4) 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航機內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4. 前述有關規定可至本部民用航空局網址查詢:http://www.caa.gov.tw,如旅客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
5. 另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建議出國旅客提早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
6. 通過安全檢查後,第一航廈旅客即可自由活動或前往免稅商店購物,但務必於起飛前四十分鐘,進入候機室候機。
7. 服務電話: 第一航廈(03)398-2433 第二航廈(03)398-3281轉1832~6
※ 美 國 運 輸 安 全 署 (TSA)規定,已將打火 機 列 為 違 禁 物 品 。 因 此 ,凡 乘 搭 任 何 飛往 美 國 的 航 班 或 任 何 美 國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的 旅 客 , 均 不 得 攜 帶 打 火 機 。
※ 飛抵香港及於香港轉機旅客請勿攜帶或托運電擊器、催淚瓦斯、子彈型之紀念品、彈簧刀及照明彈,以免觸犯當地法律而遭起訴。

(桃園國際航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