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5. 出境報關須知

一、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一)攜帶超額新台幣、外幣現鈔、人民幣者。

(二)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三)攜帶有電腦軟體者,請主動報關,以便驗放。

二、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

(一)新台幣: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二)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三)人民幣: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三、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四、禁止攜帶物品
(一)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
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四)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
(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六)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桃園國際航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