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6. 飛亞申請 產學合作

Request EDU Deppartments approve to cooperate with school..

According to the Government's regulations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01- 01A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人才,得商同 教育部 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或商請教育部 增設或調整 有關科、系、所、學院。

二、民用航空法 05- 02A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第十六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 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結訓後應發給 結業證書。其訓練有關課程得與有關 大專院校合作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