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用航空法01- 01A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人才,得商同 教育部 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或商請教育部 增設或調整 有關科、系、所、學院。 二、民用航空法 05- 02A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第十六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 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結訓後應發給 結業證書。其訓練有關課程得與有關 大專院校合作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