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1.購機申請

(飛亞代辦)

第三條 申請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先取得航空器停駐場站同意書後,檢附
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主要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四、 航空器使用計畫:記載用途、使用頻率、擬停駐場站、擬飛航線等。
五、 擬使用之航空器規範。
六、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七、 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第七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購買航空器
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始得辦理:

一、 航空器規範。
二、 航空器使用計畫:記載用途、使用頻率、擬停駐場站、擬飛航線等。
三、 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
四、 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自國外購買之航空器,其機齡不得超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