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0.私人飛機法規

立院通過民眾可擁私人飛機 航空站開放民營
發佈日期 : 2007/06/15 01:08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未來民眾可合法持有本國籍私人飛機,並賦予航空站民營或縣市政府經營法源,放寬外國人投資民航、地勤等事業比例等,台灣的天空將更開放。
修法增訂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的申請與資格限制等條文,未來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可持有飛機,但不得營利或出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則應派員檢查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等。
為擴大航空站經營,新法增訂航空站開放民營法源,明定申請籌設、興建、營運資格及核准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興建、營運航空站,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修法也開放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從事國際運送業務,但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飛機或直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服務,不得個別攬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