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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飛航教師訓練

一、適用範圍:本附件之規定為下列航空器之飛航教師訓練課程最低課目要求:
(一)單發動機飛機。
(二)多發動機飛機。
(三)直昇機。

二、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與該訓練課程相應航空器型別之商用駕駛員民航運輸駕駛員之檢定證。
(二)通過儀器飛航檢定。
三、航空知識地面訓練:
(一)飛航教師訓練課程應至少包括四十小時之航空知識地面訓練。
(二)航空知識應包括下列內容:
1.教學方法。
2.教學原理。
3.學員評估及考核。
4.教學課程研發。
5.教學科目規劃。
6.教學技巧。
(三)航空知識訓練應著重下列領域:
1.能適用於自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商用駕駛員或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之教學需要。
2.能適用於儀器飛航之教學需要。
(四)大學或專科學校教育學程所修習之學分,得採計折抵本附件規定之航空知識地面訓練時數,
最多以二十小時為限。
四、飛行訓練:
(一)飛行訓練最低時數規定如下:
1.單發動機飛機及多發動機飛機:二十五小時。
2.直昇機:二十五小時。
3.滑翔機:十次十小時之訓練飛行。
(二)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及時數採計規定:
1.由飛航教師依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操作項目執行訓練時,得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實機。
2.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訓練之時數得予採計,但最多不得超過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
規則規定之模擬機採計時數。
(三)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各該相應航空器類別及等級之操作項目:
1.單發動機飛機課程:
(1)基礎教學法。
(2)機型技術科目。
(3)飛行前準備。
(4)飛行前提示。
(5)飛行前程序。
(6)陸上及水上機場作業。
(7)起飛、落地及重飛。
(8)基礎飛行。
(9)性能操作。
(10)地標參考操作。
(11)失速、慢飛及螺旋(如機型適用)。
(12)基本儀器。
(13)緊急操作。
(14)飛行後程序。
2.多發動機飛機課程:
(1)基礎教學法。
(2)機型技術科目。
(3)飛行前準備。
(4)飛行前提示。
(5)飛行前程序。
(6)機場/水上機場內操作。
(7)起飛、落地與重飛。
(8)飛行原理。
(9)性能操作。
(10)地標參考操作。
(11)失速及慢飛。
(12)基本儀器。
(13)緊急操作。
(14)多發動機操作。
(15)飛行後程序。
3.直昇機課程:
4.滑翔機課程:
五、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
(一)每一註冊飛航教師訓練課程之學員應依訓練課程之要求完成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
該考驗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操作項目。
(二)單發動機飛機、多發動機飛機或滑翔機之飛航教師訓練課程學員,其考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飛航教師於其飛航紀錄簿上簽署證明,該學員經審定已完成失速認知、進入螺旋、螺旋及
螺旋改出程序之訓練及在性能得以適用之機型上完成實施螺旋之實機飛行訓練。
2.具有示範失速認知、進入螺旋、螺旋及螺旋改出程序訓練之教學能力。



 

 

 

 

 

 

 

C04. 飛航教師 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