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地面學科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具飛航教師資格。 (二) 經總教師核可擔任該地面學科教師者,或經總教師或助理總教師監督擔任地面學科教師者。 地面學科教師應先經總教師、助理總教師或考驗教師,對其實施訓練課程目標與標準簡報後,始得執行 地面學科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