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0502A 98/12/28 附件七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之儀器飛航訓練最低課目要求
G30H + F35H

一、適用範圍:
本附件之規定為下列儀器飛航訓練課程之最低課目要求:
(一)飛機儀器飛航訓練。
(二)直昇機儀器飛航訓練。

二、資格:
至少應持有與所註冊之儀器飛航訓練課程相應航空器類別及等級自用駕駛員之檢定證。

三、航空知識地面訓練:
(一)航空知識地面訓練最低時數規定如下:
1.初始儀器檢定:三十小時。
2.機型檢定加簽:二十小時。
(二)航空知識應包括下列內容:
1.適用於儀器飛航規則之相關法規。
2.導航設備、機場燈光、目視助航設備、空域、飛行管制程序、緊急處理程序、影響飛航安全之因素、航空生理及航空圖表等適用之部分。
3.航管管制系統及儀器飛航操作程序。
4.依儀器飛航規則引導及使用導航系統進場。
5.依儀器飛航規則之航路及儀器進場圖之運用。
6.航空氣象報告、預測之取得與使用、依該資訊及個人對天氣之觀察進行天氣趨勢預測。
7.於儀器天氣情況下,依儀器飛航規則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8.危害天氣之識別及風切之避讓。
9.決心及判斷。
10.組員資源管理。

四、飛行訓練
(一)飛行訓練之最低時數規定如下:
1.初始儀器檢定:三十五小時。
2.機型檢定加簽:十五小時。
(二)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及時數採計規定:
1.由飛航教師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操作項目執行訓練時,得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實機。
2.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訓練之時數得予採計,但最多不得超過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之模擬機採計時數。
(三)各課程應包括之飛行訓練內容規定如下:
1.飛機儀器檢定訓練課程:由飛航教師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操作項目進行儀器飛行訓練,並應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之越野飛航:
(1)在儀器飛航規則情況下於課程核准之類別及等級之飛機上實施。
(2)沿航路或航管引導之航線飛行至少二百五十浬,其中一個航段之起飛及落地機場間直線距離至少?一百浬。
(3)沿航路每個機場完成一次儀器進場程序。
(4)使用導航裝備完成三次不同種類之儀器進場程序。
2.直昇機儀器檢定訓練課程:由飛航教師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操作項目進行儀器飛行訓練,並應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之越野飛航:
(1)在儀器飛航規則情況下於直昇機上實施。
(2)沿航路或航管引導之航線飛行至少一百浬,其中一個航段之起飛及落地機場間直線距離至少?五十浬。
(3)於每個機場完成一次儀器進場。
(4)使用導航裝備完成三次不同種類之儀器進場程序。
(四)訓練課程應包括相應航空器類別及等級之下列操作項目:
1.飛行前準備。
2.飛行前程序。
3.飛航管制許可及程序。
4.運用儀器作為參考之飛行。
5.導航系統。
6儀器進場程序。
7.緊急操作。
8.飛行後程序。

五、階段考驗及結訓考驗:
每一註冊儀器飛航訓練課程之學員,應依訓練課程之要求完成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該考驗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操作項目。



 

 

 

 

 

 

 

B09. 儀器飛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