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A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59001號令修正

第十三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應有父母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年滿六十歲,得由駕駛員或航空器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延長執業年限,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經延長執業年限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

 

 

 












A01. 航空器學習駕駛員 申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