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3. 維修證照 申請考試 資格審查表


附件一之十八 地面機械員檢定證 申請人資格審查表


申請人姓名

申請檢定類別(可複選)

民用航空局審查結果

 

□航空器機體維護(A)

□同意 □不同意

審查人員: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航空器發動機維護(E)

□同意 □不同意

□航空器通訊電子維護(AV)

□同意 □不同意

公司名稱

職稱

職務
內容

任職期間

年資

 

 

 

年  個月

 

 

 

年  個月

 

 

 

年  個月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提出有關文件:

 

法規

檢附文件

一(五擇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經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相關類別訓練合格者,
得申請相關類別檢定需檢附訓練機構完訓證明文件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航空器機體、發動機、通訊電子或相關系統、組件之實際維修
四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得申請相關類別檢定 需檢附工作證明及ATA章節等證明文件

□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航空器機體、發動機、通訊電子
或相關系統、組件之實際維修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得申請相關類別檢定 需檢附工作證明及ATA章節等證明文件

□大學或學院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航空器機體、發動機、通訊電子
或相關系統、組件之實際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得申請相關類別檢定 需檢附工作證明及ATA章節等證明文件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持有飛航修護技術士證並具航空器機體、發動機、通訊電子或相關系統、
組件之實際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得申請相關類別檢定 需檢附工作證明、ATA章節證明及飛航修護技術士證
等證明文件

出生日期

學歷

年    月    日(    歲)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應年滿十八歲)
□畢業學校           科系 □肄業 (需檢附畢業證書;並請填寫與應考資格相關最高學歷及科系)

 

備註:前項實際維修工作指從事航空器或相關系統、組件與其檢定類別相關之製造、維護、預防維護、
保養及修理、改裝或裝置、檢查等工作 公司蓋章(得使用權責相關單位部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