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 維修證照 考照資格規定

 

民航法 0501A 第四章  地面機械員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27321號令修正

第四章之一  新制地面機械員

第九十八條之一  地面機械員之檢定類別分為:
ㄧ、A類: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檢定
二、B1類:指航空器機體型別發動機型別維護檢定。
三、B2類:指航空電子維護檢定。
四、C類:指維修廠完成航空器維護簽證檢定。
前項A類、B1類檢定類別,依航空器所裝置之發動機型式區分其檢定子類別如下:
ㄧ、A1子類、B1.1子類:指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檢定。
二、A2子類、B1.2子類:指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檢定
三、A3子類、B1.3子類:指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檢定。
四、A4子類、B1.4子類:指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檢定。
第一項之B1類、B2類與C類檢定證應加註型別檢定項目。

第九十八條之二  申請地面機械員檢定證者,需年滿十八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ㄧ、申請A類B1.2子類或B1.4子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ㄧ)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持有飛航修護技術士證或大學、學院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
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完成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所訂定之相關技術訓練,
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完成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A類檢定訓練課程,
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一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申請B2類、B1.1子類或B1.3子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ㄧ)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持有飛航修護技術士證,或大學、學院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
完成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所訂定之相關技術訓練,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 航空器實際維修
四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完成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B1或B2類檢定訓練課程,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
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申請大型航空器C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具大型航空器B1.1子類、B1.3子類或B2類檢定證三年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具大型航空器B1.2子類或B1.4子類檢定證五年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四、申請小型航空器之C類檢定證者,應具有執行小型航空器B1類或B2類檢定證三年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初次申請檢定證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於十年內取得之航空器
實際維修經驗至少一年;申請檢定加簽者,應具所申請新增檢定類別或子類別如附件十八地面機械員
檢定加簽航空器實際維修經驗需求。
其他非屬民用航空之航空器維修工作經驗,符合第一項資格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可視為等效;但民航局
可依其申請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增加額外之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經驗要求,以確保其瞭解民用航空器
維修作業規定。

第九十八條之三  地面機械員之學科、術科及檢定加簽之項目依附件十九實施。
前項學科、術科檢定由民航局辦理;術科檢定民航局得委託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辦理。
申請地面機械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類別依民航局訂定之地面機械員術科檢定報告表(附件九)實施。

第九十八條之四  各類地面機械員檢定證權限如下:
ㄧ、具A類檢定證者,得為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執行停機線例行維修工作與簡易缺點改正,
並僅得對其本身所執行之工作項目辦理維護簽證。
二、具B1類檢定證者,除具前款相關A類檢定證之權限外,得執行航空器結構、發動機、機械、
電器系統之維修及停機線上可更換並具自我檢測功能航電組件之更換等工作之維護簽證或航空器
恢復可用簽證。

三、具B2類檢定證者,得執行航電與電器系統等工作之維護簽證。
四、具C類檢定證者,得於維修廠完成航空器維護後,執行航空器恢復可用簽證。
前項檢定證持有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簽註核准之工作項目或檢定項目執行前項簽證工作:
ㄧ、過去兩年內具有相關型別航空器六個月實際維修經驗或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相關航空器
維護工作項目訓練或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
二、具有航空器維護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所依據之相關技術文件與程序之讀、寫及溝通能力。

第九十八條之五  持有A類檢定證者,經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完成相關航空器維護工作
項目訓練課程,得為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執行該類檢定證之維護工作項目維護簽證。

第九十八條之六  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申請人,應完成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相應之航空器
型?檢定訓練課程,始得執行術科檢定。但完成經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製造廠所提供之型別檢定訓練課程
或經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前項航空器型?檢定訓練課程應包括學識及實作訓練。該學識、實作訓練及訓練計畫應依附件二十實施。

第九十八條之七  申請小型航空器B1類、B2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小型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
單獨之航空器型?檢定外,得申請小型航空器廠家群組或相近群組之型別檢定。

前項之廠家群組型?檢定、相近群組型?檢定之組成如下:
ㄧ、持有同一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中任二款航空器型?檢定,得申請該廠家之廠家群組型?檢定。
二、持有不同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中任三款航空器型?檢定,得申請相近群組型?檢定。
但多渦輪式發動機之航空器,僅得申請廠家群組型?檢定。
三、群組型?之組成如下:
(ㄧ)B1類或C類:
1.往復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2.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3.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4.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5.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6.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7.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8.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9.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0.多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1.其他航空器。
(二)B2類或C類:
1.飛機。
2.直昇機。
3.其他航空器。

第九十八條之八  申請小型航空器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小型航空器有複雜度外,
得不受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應於民用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完成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之限制。
前項之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申請人,應完成該小型航空器型?檢定考試,並具備該小型航空器型?
或群組之航空器實際維修經驗。

第九十八條之九  申請地面機械員檢定證者,應備有訓練及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錄並證明其訓練
及工作經歷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