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0101A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

第一百十二條  - 第10項

未經許可而從事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空廚業、
航空站地勤業、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業務
及製造、銷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者
處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B07. xx 航空補習班 xx 航空協會

..... 請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