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 飛亞航空 訓練中心
一、民用航空法 01- 01A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 人才, 得商同 教育部 設立民用航空學校,或商請教育部 增設 或調整相關 科、系、所、學院。 二、民用航空法 05- 02A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 設立規則 ; 第十六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 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 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 變更, 結訓後應發給 結業證書。其訓練 有關課程 得與有關 大專院校合作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