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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飛機商用駕駛員(飛行紀錄 250H)
第三十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但經民航局核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訓者,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並經考驗合格者,其飛機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得減為一百九十小時以上: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包括越野飛航二十小時,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在中途不同點降落三次。
二、夜間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五小時應為夜間帶飛訓練,並應單獨操控航空器作十次以上之起降,但起降次數不得包含連續起降。
三、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二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五十小時。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第三十二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二實施。

第三十三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第五節  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略)

第六節  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第三十八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副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第三十九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第四十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二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航空器飛航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二實施。

第四十一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

 

 

 









 

B02. 商用飛行駕照 考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