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A 1060822 第三節 飛機自用駕駛員(飛行紀錄 40H) 第二十六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二實施。 第二十八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其檢定合格型別之航空器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二十九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客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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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自用飛行駕照 訓練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