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 飛亞航空 訓練中心

一、民用航空法 01- 01A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 人才, 得商同 教育部
 設立民用航空學校,或商請教育部 增設
或調整相關  科、系、所、學院。

二、
民用航空法 05- 02A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
設立規則 ; 第十六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
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 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
變更, 結訓後應發給 結業證書。其訓練 有關課程
得與有關 大專院校合作 進行。